2026年是国际劳工组织(ILO)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55周年。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始终以积极姿态履行国际劳动治理义务。截至2026年,中国已批准28项国际劳工公约,涵盖多个核心领域。
在全球供应链重构背景下,中新社“东西问”日前专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倪文艳,请她解答中国在发展和保护新疆各族人民劳动权所进行的创新实践。
倪文艳介绍,中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基础上,通过国内宪法法律保障、地方立法细化、政策工具协同、多元纠纷解决等制度创新,构建起符合国际标准、立足本国国情的新疆劳动权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实现了对各族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更通过发展赋能与社会权融合,为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劳动权益保障提供了中国方案。
2026年3月13日,新疆2026年高校毕业生春季招聘大会在乌鲁木齐举行。图为求职大学生使用AI匹配岗位。(图/中新社)
在新疆,依托政府组织实施的“就业扶贫”专项行动计划与“巾帼创业就业促进行动”等就业支持体系,以及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新疆各族群众实现了劳动权的有效保障。例如,近年来中国政府建立疆内跨区域就业与对口援疆省市转移就业的双向机制,让南疆地区逐渐走出自然与产业条件制约长期面临的就业困境。各族群众自愿、平等、合法地参与劳动,积极投身本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之中。
那么,中国在发展和保护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劳动权工作中取得了哪些成果?倪文艳说,这体现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实践创新。
其一,国家义务的主动履行,破解“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立困局。全球范围内,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往往被视为零和博弈。新疆的实践打破了这一困局,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族文化旅游、传统手工艺等产业发展,以数字技术赋能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实现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劳动权保障的深度融合,创造了文化保护与就业增长的双赢格局。
其二,劳动尊严权的多维保障,对“体面劳动”标准的超越性实践。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体面劳动”包含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工人权利和社会对话等战略目标。新疆的实践在落实这些目标的基础上,对劳动尊严权进行了多维拓展。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义务的积极履行为新疆各族群众抵御市场经济风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劳动者不仅获得稳定收入,更在技能提升中实现自我价值,就业权的实现成为参与发展、分享成果的重要途径。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一处棉田内,大型采棉机正在作业。(图/中新社)
其三,以执法实效保障权利落地,彰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渐进实现。新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覆盖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全方位权益保护体系。执法实践表明,劳动权保护不仅存在于法律文本,更通过常态化执法切实转化为劳动者的权利,实现了从“纸面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实质转化。
其四,打破“人权分割”局限,实现权利保障的整体性协同。新疆遵循人权不可分割性原则,在实施层面统筹劳动权与关联权利的协同保障。通过劳动权与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保障性衔接,劳动权与受教育权保障的相互赋能、劳动权与新型权利的协同保障,构建起相互支撑、协同推进的权利保障体系。
2025年9月10日,位于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城西门村的红石榴电商直播孵化基地,主播进行直播。(图/中新社)
其五,超越“人权主体原子化”陷阱,实现集体人权与个体发展的协同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民族平等劳动权的实质保障。新依托区域协作、对口援疆等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将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与新疆本地资源优势相结合,推动了区域协同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各族群众在共同劳动中增进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生动局面。这种集体人权与个体发展的协同推进,也为国际劳工公约的深化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
编辑:魏亦